《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》政策解读

发布时间:2020-05-29     浏览次数:1920

      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部署要求,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,近日,交通运输部印发《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》(交公路规〔2020〕5号,简称《意见》)。
        一、出台背景
        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,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,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。党中央、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,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6〕1号)从总体要求、管理制度、诚信体系、案件处置、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全面部署。2019年底,国务院颁布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(简称《条例》,2020年5月1日起施行),进一步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。
        交通运输部坚决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的实际情况,不断完善相关制度,细化工作要求,较早推行了农民工合同制、实名制、工资保证金制度、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,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有关要求纳入标准招标文件和信用评价内容,持续开展监督检查,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。
        依据《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特点,交通运输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,印发《意见》,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,完善保障措施,为下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提供依据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主要内容
        《意见》共7部分、27条具体措施要求。
        (一)总体要求。坚持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、标本兼治的原则,从工程建设的全流程、全链条综合施策,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落实各方责任。明确项目建设单位、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、监理单位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责任。
        (三)坚持源头防控。从项目规划决策、立项审批、程序监管、资金筹措及拨付、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出要求,防止因违法违规举借债务、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拖欠。
        (四)完善制度体系。明确合同制、用工实名登记、工资分账管理、工程款支付担保、工资保证金、劳资专管员等有关要求,构建、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制度体系。
        (五)夯实工作基础。要求用工单位完善工资支付基础资料,规范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,加强农民工培训和普法教育,鼓励推行农民工工资信息化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(六)加强监督管理。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,完善投诉举报机制,加强监督检查和信用监管。
        (七)完善保障措施。强化组织领导,加强部门协同,形成工作合力。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,做好宣传引导,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重要制度措施解读
        (一)严格合同管理,形成刚性约束。
        合同是结算支付的基础和重要依据。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,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需要,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要求。坚持农民工先签订合同、后进场施工的原则,用工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应当通过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、支付时间、支付方式等。
        (二)规范实名登记,加强用工管理。
       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用工量大、流动性强,实名登记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工权益,减少工资支付争议。依据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《意见》要求,在加强合同管理的基础上,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农民工信息进行实名登记,汇总、核实农民工个人信息,统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农民工。同时,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建立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和工资支付台账,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,发生农民工工资支付争议时,用工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。
        (三)完善保证金制度,专项支付工资。
        近年来,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,为保障工资支付发挥了重要作用。《意见》进一步明确了保证金可存储或用保函替代,按“无拖欠可减免、有拖欠可提高”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,完工后无拖欠应及时退回,既引导企业做好工资支付保障,也同时尽量减轻企业负担。下一步,工资保证金具体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        (四)实行工程款担保,有效防范风险。
        为防止因建设资金不落实、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,依据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《意见》明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,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,具体担保形式可在合同中约定。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支付时,依法按照约定的担保方式进行处置,保障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。
        (五)推行分账管理,完善资金监管。
        为推动专款专用,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,依据《条例》规定,《意见》要求除限额以下工程外,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订立的书面合同中,应约定人工费用数额或比例等,明确支付流程。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,建设单位按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专用账户;总承包单位定期将核定的工资支付表提交银行,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。专用账户管理的具体办法和适用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另行制定。
        (六)坚持多措并举,形成工作合力。
        《意见》在《条例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基础上,梳理总结近年来公路水运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,进一步明确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负有管理责任,坚决杜绝以包代管,突出用工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,保障措施涉及项目决策、工程实施、市场监管等各个方面。加强宣传引导、农民工培训和普法教育,提高农民工劳动技能和依法维权的能力。加强组织领导,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信用评价的重点内容,注重部门协同,形成工作合力,更加有效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