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0-12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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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交传〔2020〕613号
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,省交通综合执法局,厅公路中心、港航中心,省交通工程建设局,江苏交通控股公司:
根据交通运输部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》(交安监发〔2018〕78号)《关于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》《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》(苏交规〔2019〕2号)《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》《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》(苏交规〔2020〕3号)要求,现将我省2020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工作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检测机构评价
2021年1月15日前,检测机构完成信用评价自评,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(以下简称系统)录入自评信息,将自评表(附件1)报所在地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。
甲级(专项)机构将自评表报厅建管处。
二、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评价
1. 2021年1月25日前,完成工地试验室(含现场检测项目)自评。项目质监机构在系统中录入工地试验室(含现场检测项目)基本信息,检测机构在系统中自评,将评价表(附件2)报建设单位评价。
2021年1月31日前,建设单位将工地试验室(含现场检测项目)评价表报项目质监机构。
2. 评价信息:2020年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(质监机构)、建设单位检查、履约考核等信息。
三、检测人员评价
2021年2月20日前,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完成扣分的检测人员信用评价。
四、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评价
1.评价分工: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负责采集2020年度部、省、市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(质监机构)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、换证复核信息、查实的信访举报、比对试验等信息,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评价,并说明信息采集来源。
省厅负责甲级(专项)机构信用评价信息采集,并对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。
2.2020年2月20日前,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完成检测机构评价工作,向省厅报送本地区信用评价工作报告及附件1、4;项目质监机构完成工地试验室评价。
五、信用评价公示
2020年4月20日前,完成我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公示,甲级(专项)机构由交通运输部公示。
六、工作要求
1. 检测机构要按时间节点做好检测机构及工地试验室(含现场检测项目)信用评价,及时完成信用评价自评,上报评价表。
2. 建设单位要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,落实责任,将2020年度工地试验室(含现场检测项目)的监督检查、履约考核结果纳入信用评价。
3.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(质监机构)要坚持客观公正原则,规范信用评价信息采集工作,将省厅2020年度检测机构抽查、比对试验情况纳入评价,信用评价失信扣分要说明扣分理由。
江苏省交通运输厅
2020年12月7日